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69号原告: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整栋(部位:802-1)。
法定代表人:雷宗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奕山,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刘骏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汉风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思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