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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1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焦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4891号
案件名称4891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焦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891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760T(2/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焦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MA45MW065D,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四季青汇金城A座一层A1067号。

法定代表人:焦孟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河南焦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天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此款已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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