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5251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睛点好视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北沙西路122-3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和。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睛点好视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淑贤独任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