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559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华恒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九龙镇雨声村二十组。
法定代表人:沈正良。
被告:东台市溱东镇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溱东镇罗青路28号。
经营者:边春艳。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华恒纸制品有限公司、东台市溱东镇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华恒纸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