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44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金菊,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金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诉前调解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 畅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