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0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富顺茶具厂(经营者:韩晓路),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郭寨集桥南路西。
被告:安徽省恒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郭寨行政村郭寨集111号。
法定代表人:韩晓路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永旺家电贸易商行(经营者:李刚),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百货区E219商铺。
被告:南京俊熠成工具有限公司(经营者:李刚),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66号百货交易E区02街区02-19商铺。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富顺茶具厂、安徽省恒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永旺家电贸易商行、南京俊熠成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涡阳县富顺茶具厂、安徽省恒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永旺家电贸易商行、南京俊熠成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