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要区南岸君君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第九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L61026143D。
经营者:习瑞霞,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42************984。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加梅,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要区南岸君君文具店(以下简称君君文具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君君文具店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一得阁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一得阁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本店所销售的一得阁墨汁是从肇庆市端州区********裕城文具店购进,有进货清单,来源合法。
而原审判决认定“君君文具店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侵犯对方商标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是错误的;
2.君君文具店自2013年4月经营以来,从未拒绝顾客所需的单据和发票,而一得阁公司却没有提供购买墨汁商品的发票单据,证明其根本没有进店消费,仅仅在门口拍个照就打着维权的旗号进行诈骗,而作出“购买商品后向商家索要票据而商家未能提供票据”的虚假公证不可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得阁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意见称:君君文具店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实体判决恰当。
该判决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5月31日已发生法律效力。
君君文具店于2020年7月8日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要区南岸君君文具店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