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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高要区南岸君君文具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2民申78号
案件名称再审申请人高要区南岸君君文具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要区南岸君君文具店;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要区南岸君君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第九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L61026143D。

经营者:习瑞霞,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42************984。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加梅,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要区南岸君君文具店(以下简称君君文具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君君文具店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一得阁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一得阁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本店所销售的一得阁墨汁是从肇庆市端州区********裕城文具店购进,有进货清单,来源合法。

而原审判决认定“君君文具店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侵犯对方商标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是错误的;

2.君君文具店自2013年4月经营以来,从未拒绝顾客所需的单据和发票,而一得阁公司却没有提供购买墨汁商品的发票单据,证明其根本没有进店消费,仅仅在门口拍个照就打着维权的旗号进行诈骗,而作出“购买商品后向商家索要票据而商家未能提供票据”的虚假公证不可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得阁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意见称:君君文具店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实体判决恰当。

该判决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5月31日已发生法律效力。

君君文具店于2020年7月8日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要区南岸君君文具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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