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65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XXX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茂才五金商行,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滨湖桃苑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4MA35RKXXX。
经营者:胡志红,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进贤县茂才五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