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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盛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民初426号
案件名称426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盛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盛建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2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民,男,1973年5月27日生,汉族,经营场所东台市东进南路16号(东台镇运输公司综合楼)。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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