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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阜宁县恒信星地北沙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民初464号
案件名称46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阜宁县恒信星地北沙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阜宁县恒信星地北沙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64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恒信星地北沙加盟店,住所地阜宁县羊寨镇北沙中心街。

经营者:王海霞。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恒信星地北沙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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