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1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临海镇新世纪百货店,经营场所:射阳县临海镇兴盛街3号(门头:新世纪批发城)。
经营者:徐军。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临海镇新世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