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227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记百货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江油市解放路北段亚君诗城国际9幢7号。
经营者:刘家林。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