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192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州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恒林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同乐村**。
经营者:张晨旭。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恒林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