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345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倍德,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4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1年3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叶倩仪,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0﹞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倍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段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倍德及其辩护人叶倩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起,被告人梁倍德为非法牟利,受他人雇佣(另案处理),以本市白云区xx镇xx路xx号一楼为仓库,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储存假冒东风日产等品牌的汽车配件。
2019年11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址缴获假冒东风日产品牌等汽车配件一批。
经认定,其中假冒东风日产品牌的汽车配件价值合计人民币941304元。
被告人梁倍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倍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梁倍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梁倍德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梁倍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梁倍德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梁倍德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倍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梁倍德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梁倍德是从犯,参与时间短,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梁倍德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被告人梁倍德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梁倍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9月起,被告人梁倍德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受雇于同案人,以本市白云区xx镇xx路xx号一楼为仓库,储存、销售假冒东风日产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同年11月8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梁倍德,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东风日产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1批。
经认定,缴获的上述假冒东风日产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等于2019年11月8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4130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涉案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等物证;
到案经过、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商标注册证、证明等书证;
证人曹某、李某的证言;
被告人梁倍德的供述及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搜查、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抓获、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倍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倍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梁倍德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倍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倍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倍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29日,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假冒东风日产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赵月颜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龙筱晨法官助理任燕飞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