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954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军海,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段军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