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资少波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6刑初1167号
案件名称资少波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资少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6刑初11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资少波,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经营佛山市席蓝顿家具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

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冯宝幸,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0]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资少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因对部分事实存在争议,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资少波及其指定辩护人冯宝幸、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刘业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资少波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工业区其经营的佛山市席蓝顿家具有限公司内,组织李勇、资少洪等工人生产假冒“慕思”品牌床垫,共计生产假冒“慕思”品牌床垫43张,销售价格合计68800元。

生产好的床垫成品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同年11月19日,民警在龙江镇苏溪工业区工业大道5号B座六楼仓库内查获假冒“慕思”品牌床垫成品43张、床垫半成品3张以及含“慕思”商标的说明书、合格证、包装箱等。

经查,查获的假冒“慕思”品牌床垫及配件上使用的含“慕思”、“Derucci3D”、“DeRUCCI”等字样的商标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第30004910号、第13351914号、第39858940号、第19599727号)相同的商标,且未经商标权利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许可。

被告人资少波于2020年3月16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资少波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

价格认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资少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资少波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资少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资少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资少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收据及谅解书,拟证实其已向被害单位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赔偿了人民币50000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资少波的指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涉案产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未获利;

2.被查获的智慧枕、胶枕不应计入侵权产品;

3.应以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价格认定侵权产品价值;

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

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

综上,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资少波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基本犯罪事实属实,被告人资少波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4900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补充提交的产品价格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涉案物品价格为人民币68800元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再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资少波已向被害单位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赔偿了人民币500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资少波提交的谅解书及收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资少波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资少波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资少波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资少波向被害单位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审理时予以考虑。

对扣押的侵权物品依法没收、销毁。

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资少波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资少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涉案侵权物品假冒“慕思”品牌床垫成品43张以及含“慕思”商标的说明书、合格证、包装箱依法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幸金球人民陪审员  区思伟人民陪审员  冯丽仪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