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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冉强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208号
案件名称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冉强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冉强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208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强威,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冉强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冉强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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