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5338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58766873L。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沈坤,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