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2610号原告:张昕,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梓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一区107栋5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旭磊。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张昕与被告义乌梓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张昕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昕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