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初59号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63644G。
法定代表人:裴伟,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风县老区XX楼,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老区XX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4MA6XDPT60W。
经营者:张掌全。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扶风县老区XX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