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4526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282775XE。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记庆嫂小吃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安兴路****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09GD2K。
经营者:刘云香。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记庆嫂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记庆嫂小吃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