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32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凯斯特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80778816C。
法定代表人:李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波,男,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县家家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888号银河城春晓苑二区46栋、4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GWP00E。
法定代表人:左德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建,男,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泸溪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凯斯特酒庄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南昌县家家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