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62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和永饭店,经营场所: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城区祥云路湖光明珠66号楼5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0MA47TNXD85。
经营者:李全伟。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永之和小厨饭店,经营场所: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城区祥云路湖光明珠66号楼5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44RM0EXQ。
经营者:庞晓川。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和永饭店、平顶山市新华区永之和小厨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