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1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五邻如里便利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惠文街南侧郦湖北岸北门(惠文街28号)。
经营者:后静。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县五邻如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