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刑更1627号 罪犯阚汝林,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苏0612刑初6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阚汝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阚汝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019年10月、2020年3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罪犯阚汝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阚汝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两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阚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阚汝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