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1执468号许毛:许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苏86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依该判决:许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20年4月28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移送,本院对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扣划许毛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六万元。
至此,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中涉许毛财产刑部分全部执行完毕。
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