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35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鄂香,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竹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鄂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朱梅安审判员 詹险峰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