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498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唐集徽运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唐集镇骑龙街道(X046县道怀远农商银行骑龙分理处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21600318169。
经营者韩文侠。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唐集徽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怀远县唐集徽运超市(该款已由原告垫付,现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