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115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凡颖,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乐,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