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159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良华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李塘村街东55-57号。
经营者:潘良华,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良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