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67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蒙宿路五洲华联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蒙宿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MTEN82。
负责人:李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蒙宿路五洲华联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华联公司以与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蒙宿路五洲华联购物中心达成庭前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