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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南充市高坪区俏美乐化妆品店、南充市高坪区俏乐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3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南充市高坪区俏美乐化妆品店、南充市高坪区俏乐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南充市高坪区俏美乐化妆品店;南充市高坪区俏乐美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0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俏美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兴市街1幢1层1号。

经营者:邓彦林。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俏乐美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元宝街52号。

经营者:邓静,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俏美乐化妆品店、南充市高坪区俏乐美化妆品店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

同时,其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提起的撤诉申请,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预交案件受理费325元,退还其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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