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民初10873号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华兰,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华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萍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徐翔宇;
被告张华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42374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法定赔偿)。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34237435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等,上述商标仍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
原告为上述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原告努力宣传和经营下,使上述商标在内衣类别中享有巨大的知名度,极受消费者追捧,销售巨大。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位于义乌市××栋××单元的店铺“美美供应链”中大量、低价销售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张华兰答辩称,其只是员工,5000元一个月工资,给老板卖货的,老板是罗春珍,其在该店铺上班一个月,没有销售过被诉侵权裤子,店里也没有这款裤子,招牌上的电话是其的,方便发货收货,进什么货其不太清楚。
经审理查明: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系第342374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服装、裤子等。
2019年10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斌向义乌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于同日到义乌市××栋××楼的一处店面,该店面上方的广告牌上有“美美供应链地址:北下朱10栋2单元”等字样。
李德斌在该店铺购得了一条裤子(使用支付宝支付货款),所取得上述物品由公证员当场带至附近进行现场封存。
原告为本案维权支付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2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第34237435号商标注册证原件1份、(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12248号公证书原件1份及实物、公证费发票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合同原件1份、律师费电子发票打印件1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张华兰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