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刑初第88号 被告人于昊、李士慧、郑海涛、黄晓影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110刑初第88号刑事判决书。
现发现其中有遗漏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页16行“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有遗漏字句;
现更正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抓获,于2019年9月21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原判决书第45页第23行中“即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错误;
现更正为“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