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14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营地址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营业执照注册号码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585609。
被告:深圳市碧丝兰卡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10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R6F7H。
法定代表人:邹凌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碧丝兰卡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