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8454号之二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61号3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7777700A。
法定代表人:Burnetkeithalexand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时力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95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00741024。
法定代表人:蒋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建新,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时力健身有限公司、蒋建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0820元,由原告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