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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巨鹿县如家快捷宾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5知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巨鹿县如家快捷宾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巨鹿县如家快捷宾馆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知民初11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鹿县如家快捷宾馆,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城万盛北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29MA09JYUJ8H。

法定代表人:吉运平,系该店经营者。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鹿县如家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一审诉前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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