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522号 原告:林伟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麦硕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培训。
被告:青岛好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晓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西安麦硕娜服饰有限公司、青岛好普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林伟斌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伟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