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93号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天花园6幢1单元1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7771524Y。
法定代表人:徐欲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振江,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肃宁县。
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与丰振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由15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17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