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9822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倪文洋,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文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