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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每壹天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3933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每壹天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每壹天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3933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菁,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地利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每壹天百货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桂花路57号A1-A3座01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7H。

经营者:钟智奇。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每壹天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每壹天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每壹天百货商店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每壹天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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