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50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绿洲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14号首层之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08。
经营者:曾东涛。
被告:曾东涛,男,200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绿洲通讯器材店、曾东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绿洲通讯器材店、曾东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赔偿了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绿洲通讯器材店、曾东涛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绿洲通讯器材店、曾东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