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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广兴烟酒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民初411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广兴烟酒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广兴烟酒杂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41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广兴烟酒杂百货店,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67号101室(广兴烟酒店)。

经营者:刘洁。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广兴烟酒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广兴烟酒杂百货店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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