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1164号原告:窦盼盼,女,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虎,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男,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海森,男,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东光县胜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于桥乡李习村。
法定代表人:马铁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窦盼盼与被告高海森、东光县胜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窦盼盼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盼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盼盼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窦盼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