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7728号原告:东莞灵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公常路493号3栋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8GG。
法定代表人:何新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波,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嘉禾县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崁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象角塘坳背窝第四工业区伯乐工业园B栋厂房二楼203,统一社会信用×××Q74Q74。
法定代表人:曹少波。
原告东莞灵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崁新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东莞灵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灵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