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11执1671号移送机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宋天花,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宋天花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20)湘0211刑初439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株宋天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于2020年9月14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查询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2020年9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该房屋为安置房,暂不能处置。
2020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宋天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9月27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万元,尚有5.5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