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黑06执329号北京一得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办公用品商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办公用品商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丽水办公用品商店将执行款5850元履行完毕,上述执行款在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依法发放给本案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