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289号 原告:上海豪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1762弄17号。
法定代表人:党登安。
委托代理人:苗武松,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佳燕,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天键饭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101号3F-12。
经营者:杨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豪诺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天键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豪诺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豪诺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上海豪诺餐饮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