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423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金仕顿卫浴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QTGJD16,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2-213-215。
经营者:洪某。
被告:江苏红太阳工业原料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3982229J,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曾焕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汪云,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金仕顿卫浴经营部、江苏红太阳工业原料城(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