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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盼盼与新城区九彩塑料包装袋经销部、东光县九彩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1民初1174号
案件名称窦盼盼与新城区九彩塑料包装袋经销部、东光县九彩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窦盼盼;新城区九彩塑料包装袋经销部;东光县九彩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1174号原告:窦盼盼,女,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虎,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男,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九彩塑料包装袋经销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吉泰商住楼3号。

经营者:马昌贵,男,。

被告:东光县九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香匠王村。

法定代表人:崔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窦盼盼与被告新城区九彩塑料包装袋经销部、东光县九彩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窦盼盼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盼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盼盼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窦盼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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